HX唐山私人侦探TS.ROOMTALK.CN关于不动产登记强制公证的思考所谓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强制公证又称为法定公证,就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机构对特定的事项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物权法》对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造册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全国实行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和登记方法[1]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中的不足之处(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登记程序不统一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有几十部之多,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分散在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土地、房屋、海洋、草原、森林、林木等不动产,它们分属于不同行政部门的登记管辖范围,因此对登记种类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再加上政出多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部门推卸责任和扯皮的现象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审查制度不完善一般情况下,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即登记机关对交易中当事人表达的意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规范了不动产登记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的审查、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还有其他必要的材料是否HX唐山私人侦探TS.ROOMTALK.CN齐全等方面进行有效登记的过程[2]
然而由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数量日益增加,相对而言就显得进行登记的工作人员数比较少,不可能对每一种登记都全部调查取证,实物操作性不强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多个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包括有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等
这些部门来自于不同立法部门和效力位阶,部门之间缺乏一定的交流,在关于不动产的规定上有许多重合、也有部分漏洞、还有一些规定模糊不清
比如在《担保法》和《房管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