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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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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6 年 8 月 1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发布 根据 1997年 12 月 1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4 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 11 月 18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28 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4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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