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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200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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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市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安 全 管 理 , 落 实 各方 责 任 主 体 履 行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 有 效 防 止 或 减少 机 械 事 故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国 务 院令 第 393 号 )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督管 理 规定》 ( 建 设部令 第 166 号 ) 和《 福建 省建 设 厅关于进一 步加 强 建 筑 起 重机 械 安 全 管 理 的 若干意见》 ( 闽建 建 【2008】43 号 ) 等规定, 结合我 市 实 际, 制定本规定。 第 二条 建 设 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为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安 装、使用提供安 全 的 作业环境, 不得明示或 者暗示施工 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 全 施工 要求的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 第 三条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安 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 卸 等, 由 施工 总 承包 单位对 施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负 总 责 。 第 四 条 施工 总 承包 单位应向 安 装单位提供拟 安 装设 备位置 的 基 础 和工 程 主 体 附 着 点 及 施工 资 料 , 确 保建 筑 起 重 机械 进场 安 装、拆 卸 和工 程 主 体 附 着 点 所 需 的 施工 条 件 。 第 五 条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在 安 装( 包 括 顶 升 和附 着 ) 时 , 施工 总 承包 单位应落 实 现 场 安 全 防 护措 施, 并 指 定专 职 安 全 生产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现 场 协 调 管 理 。 第 六 条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单 位 应 根 据 具 体 工 程 情 况 , 制定 出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 包 括 顶 升 和 附 着 )、 拆 卸 专 项 施 工方 案 以 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第 七 条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的 安 全 监理 职 责 , 审 核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方 案 , 对 安 装 和 拆 卸 环 节 实行 旁 站 监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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