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补 助 资 金 账 务 管 理 的 规 定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补 助 资 金 的 合 理 使 用 , 提 高补 助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区 卫 生 局 按 照 专 账 管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制 定 以 下几 点 暂 行 规 定 : 一、 资金使用总体要求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补 助 资 金 用 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按 规 定为 城 乡 居 民 免 费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 对 于 按 规 定 免 费 提供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 项 目 单 位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城 乡 居民 收 费 。 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按 规 定 使 用 补 助 资 金 , 根 据 基 本 公 共卫 生 服 务 补 偿 参 考 标 准 , 将 补 助 资 金 用 于 相 关 的 人 员 支 出 以 及 开展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所 必 需 的 耗 材 等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 资 金 支 出 进度 与 业 务 进 度 相 匹 配 , 支 付 依 据 充 分 。 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所 取 得 的 补 助 资 金 要 实 行 专 账 管 理 , 建立 健 全 财 务 制 度 、会计制 度 、规 范 资 金 管 理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人 不得 以 任 何 形式 截留、挤占和 挪用 , 不 得 将 补 助 资 金 用 于 基 层 医 疗卫 生 机 构 的 基 本 设施建 设、设备配 备和 人 员 培训等 其他支 出 。 二、科目使用和账务处理 ( 一)取得收入 收 到 财 政 拨 入 的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补 助 资 金 , 按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借 : 银 行 存 款 ( 102) 贷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基 本 支 出 补 助 收 入 ——基 本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补 助 收 入 ( 4020103) ( 二)支出资金 开 展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 发 生 支 出 时 借 : 医 疗 卫 生 支 出 ——公 共 卫 生 支 出 ( 50102) 贷 : 银 行 存 款 ( 102) 现 金 ( 101) 同 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