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的最终整理版 一、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一)关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 2 、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 ——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重庆高院的意见》 3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与深圳中院的意见在时间点上有区别:一个是审理期间;一个是开庭前)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4 、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5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6 、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 施工企 业 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 令 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 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 理,而不应据 此 认定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