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 年12 月15 日以粤建市〔2009〕8 号发布 自2009 年12 月15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以该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本地的相应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必须通过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 报 本办法要求 填 报 的资 料 ,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 开 ,方 便 政府和社 会 监督。 第六 条 任 何 单位和个 人有权 向 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 和投诉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 法违 规行为。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加 强 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 明 分包并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可 同意 分包,并 在 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不 得 指定分包单位。 第八 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办理施工许 可 证 时,发现 施工或 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与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 书 不 一致 ,工程分包行为不 符 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予 以纠 正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管理信息系统上填 报 《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 记 表 》(见附 表 1)、《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 记 表 》(见 附 表2)以及《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 表 》(见 附 表 3)。 第九 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除 发生 下列情形 之 一外 ,不 得 更 换 : (一)因 重 病 或 重 伤 (持 有县、区以上医 院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