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能否预查封? 阅读: 1022 次 来源:成都律师维权网 编辑:唐波 杨建 标签:预查封 发布时间:2010-8-9 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能否预查封? ----唐波 杨建 【案情介绍】 星星公司在某工地建设中,因项目经理刘某欠付材料商材料款70 余万元,在甲方对星星公司施压情况下,星星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各材料商。本工程实际情况是,项目经理负责制,包括财务处理,刘某已向甲方收取了工程款。以此,星星公司委托唐波、杨建两位律师代为向刘某主张还款。 诉讼中,我们向法院申请查封被告所有的房屋。人民法院在查封时查实,被告房屋以作合同备案,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管局告知法院该房因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能进行查封。 代理人向法院交涉认为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登记的房屋是可以进行预查封的,并向房管局领导反映该问题,请求解决。后房管部门决定进行预查封。 【预查封】 预查封是《通知》新创立的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就可以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而言,依据《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二是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 后一种情况又分两种情形: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按被执行人已缴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由人民法院对确认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予以预查封;不可分割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以全部预查封。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缴纳了土地出让金,虽然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出让合同已经过批准,被执行人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具有排他性,但同时又具有不稳定性,极易流失,对其进行预查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