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计发〔2011〕16号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促进我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1〕12号)以及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附件: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1(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1〕12号)以及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施农业设备(含单栋、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补贴实行项目管理
今年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育秧中心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钢架大棚设施建设
第二条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设施农业设备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并设置起补面积和最高限补金额
第三条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在今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对出台配套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优先扶持
第二章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条补贴对象
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设施农业设备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园区内利用低丘缓坡、海涂等非粮田以及质量难以提升的低产田建设设施农业设备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补贴范围
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企业生产的GP-622单栋钢架大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