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O O 七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 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2005年国家发改委第40 号令,以下简称“《目录》”),根据《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目录》涉及发证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做出以下规定(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水泥产品另行规定)。 第一部分 对《目录》淘汰类产品的规定 属于《目录》明令淘汰类项目的发证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应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具体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及其淘汰期限应按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目录》有关要求执行。《目录》涉及淘汰类项目的发证产品见《涉及产业政策淘汰类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汇总表》(附表 1) 第二部分 对《目录》限制类产品的规定 对企业申请办理属《目录》限制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执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通知》的有关条款和本规定进行受理和必要的现场核实。《目录》涉及限制类的发证产品《涉及产业政策限制类的生产许可证汇总表》(附表 2)。 一、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包括: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附表 2 第三栏”中无下划线产品的,企业需提交1 9 9 9 年 9月 1 日以前的工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申请“附表2 第三栏”中有下划线产品的,企业需提交2 0 0 5 年 1 2 月以前的营业执照(需经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2 、企业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3 、企业一直未取证的原因说明,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无证生产查处证明,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款发票; 5 、原营业执照与现营业执照的企业住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搬迁的(指证书未满换证企业),除提交上术证明外,还应按本规定“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