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联行号_cnaps 号的说明 文中的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既是跨行通系统中的 cnaps 号,若有银行提出的12 位的联行号即指 cnaps 号,若是 6 位的联行号则是本文中的电子联行号 ---------此段文字由作者自己总结仅作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 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 银 发 [ 2003] 189 号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各 分 行 、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 心支行 ,各 政策性银 行 、国 有独资商业银 行 、股份制商业银 行 : 为适应我国 银 行 业的发 展和中 国 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 支付系统银 行 行 别、行 号 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 民 银 行 各 级分 支行 会计营业部门、国 库部门和办理人 民 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 政策性银 行 、商业银 行 (含外资独资银 行 、中 外合资银 行 、外国 银 行 分 行 )及其分 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 行 ),应使用支付系统银 行 行 号
每个支付系统银 行 行 号 惟一标识一个银 行 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 支付系统的城市,各 银 行 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 行 行 号 和电子联行 行 号 ,并建立支付系统银 行 行 号 与电子联行 行 号 的一一对应关系
未运行 支付系统的城市,各 银 行 机构仍使用现行 电子联行 行 号
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 范围推广到位后,各 银 行 机构的 2 电 子 联 行 行 号 停 止 使 用
三 、新设立的银行 应向中国人民银行 提出银行 行 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 的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 别代码
新设立的银行 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 当地分支行 申报行 号 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 止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