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方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确认,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五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六条 我公司的关联方具体确定为: (一)我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 岁 的子 女 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 女 配偶的父母; 5、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或者 根据相 关协 议 安排 在 未 来 12 个 月 内 ,存 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 监会、证 券 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 与 股份公司有特 殊 关系,可 能 造 成股份公司对其 利 益 倾 斜 的自然人。 (二)我公司的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股份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股份公司的法人; 2、由 前 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股份公司及其 控股子 公司以外 的法人; 3、由 股份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股份公司及其 控股子 公司以外 的法人; 4、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一致 行动 人; 5、在 过 去 12 个 月 内 或者 根据相 关协 议 安排 在 未 来 12 个 月 内 ,存 在 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 监会、证 券 交易所或股份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