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清单 施孔周 律师制 一、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期数 期间 逾期金额(单位:元)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 违约金(单位:万 元) 1 2013 年10月20 日至2014 年7 月1 日 1000000 6.15% 23.0625 2 2013 年10月2 日至2014 年7 月1 日 3500000 6.15% 64.575 合计 57685.86 第1 期计算方式:1000000×6.15%×4×9÷12=23.0625 万元 第2 期计算方式:3500000×6.15%×4×9÷12=64.575 万元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 (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