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板机输送机司机 安全技术培训教案 任课教师:王登科 彭红喜 马广兴 白长江 煤矿一般安全知识 第一章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一、 《安全生产法》赋予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权利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煤矿工人安全生产义务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 《安全生产法》对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职权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第二章 入井须知 一、入井应具备的条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劳动;矿山企业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新工人入矿之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