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 气 站 设 计 规 范 G B50030 —91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 300m3/h 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第 1.0.3 条 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第 1.0.4 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以及汇流排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 化反 应炉 ,以及氢气瓶存放 部 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 ”类。 第 1.0.5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 应符 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并 应符 合现行 的有关 国家标 准 、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 置 第 2.0.1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 置 ,应按 下列要 求 ,经技术经济方案 比 较 确 定: 一、宜 靠 近 最 大用户处; 二、有扩建的可 能性; 三、有较 好 的自 然 通 风 和采 光 ; 四 、 有 噪 声 和 振 动 机 组 的 氧 气 站 有 关 建 筑 , 对 有 噪 声 、 振 动 防 护 要 求 的 其 他 建 筑之 间 的 防 护 间 距 , 应 按 现 行 的 国 家 标 准 《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规 范 》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2.0.2 条 空 分 设 备 的 吸 风 口 应 位 于 空 气 洁 净 处 , 并 应 位 于 乙 炔 站 (厂 )及 电 石渣 堆 或 其 他 烃 类 等 杂 质 及 固 体 尘 埃 散 发 源 的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下 风 侧 。 吸 风 口 的 高 度 , 应 高 出 制 氧 站 房 屋 檐 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