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实践与思考[日期:2011-02-09]来源:上海法院网作者:田诗雍(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案情】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浩公司)与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公司)系香港意毅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出资设立的台港澳法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分别为上海市闵行区和上海市金山区;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系英属维尔京群岛金克莱斯勒有限公司于2004年出资设立的外国法人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经营地为上海市闵行区
美浩公司、动力公司与企业公司(以下并称三家公司)实际经营地相同,均在上海市金山区
2008年,因拖欠债务,三家公司先后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被债权人提出宣告破产申请
虽均登记为外商独资企业,但三家公司事实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第一,实际控制人为同一自然人潘某某;第二,经营范围紧密关联,分别负责通用发动机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第三,人员高度混同,仅设立了一个财务部门,财务总监也为同一人
企业职工在三家公司间调换频繁,难以区分员工究竟隶属于哪家公司;第四,财产高度混同,设备与货物混合存放于仓库内,固定资产台帐与实物、卡片无法逐一核对,审计机构无法确定设备与货物的权属;而车辆与房屋等需要登记确权的财产则主要列于动力公司名下;第五,债务高度混同,三家公司相互借款、相互担保,公章交叉使用或同时使用,致使部分债权人难以准确界定债务人的身份
部分债权人取得的债权凭证上甚至载明,“兹有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系同一实体控股的三家公司”,并同时加盖三家公司的公章予以确认
【裁判】考虑到三家公司的高度关联性,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启动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程序
具体包括四个步骤:第一,通过指定管辖获得完整的管辖权
动力公司的注册经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