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1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 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建设部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1.1 编制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指导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有效调控和制止各类与“四个坚持”不相适应的建设开发行为,保证城市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我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1.2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2 1.3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部、省各类相关规范,结合地方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1.4 城镇体系规划、 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 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2 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1 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控制开发的区域及控制指标。2.1.1 自然保护区:明确自然保护区分布位置、保护区级别及主要保护对象,划定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相应明确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建设内容、规划控制标准以及管理措施。核心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缓冲区内可以从事经批准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经批准的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与景观的生产设施。3 2.1.2 风景名胜区:明确风景名胜区分布位置、性质、主要功能和风景名胜区级别,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界线。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按照“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