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关于代位继承比较研究作者张玉敏关于代位继承比较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关于代位继承的条件和适用范围规定有很大差异
对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善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
一制度比较(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有三种不同的规定:1
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
我国继承法和法国民法典属于这种类型〔1〕
我国除在继承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外,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从反面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将代位继承严格限制在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一种情况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和丧失继承权,都可以引起代位继承
日本、韩国、意大利等国和我国台湾属于这一类型
如日本民法第887、891、892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因被废除而丧失继承权时,其子女代其位成为继承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1140条规定,直系卑亲属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权,均发生代位继承
德国和瑞士等国属于这种类型
如瑞1士民法典第541、572条规定,无继承资格人的直系卑血亲按无继承资格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未留任何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权时,其应继份按抛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况处理
(二)被代位人的范围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