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核医学工作场所、后装机、15MV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及DSA 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鲁环辐表审〔 2015 〕12 号经研究,对《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核医学工作场所、后装机、15MV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及 DSA 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审批意见如下:一、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位于枣庄市滕州市杏坛路181 号,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Ⅴ类放射源和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该项目为:在医院连廊楼地下1 层西部新建核医学工作场所,使用1 台 ECT( 140kV/2
5mA ),属Ⅲ 类射 线装 置,使 用 放射性 核素Tc-99m (日等 效最大 操作量1
11E+8Bq ,年最大用量2
22E+12Bq );使用 I-131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
7E+8Bq ,年最大用量 4
44E+10Bq )、Sr-89 (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
85E+8Bq ,年最大用量 2
22E+10Bq )用于放射治疗 ;核医学工作场所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在连廊楼地下1 层东部放疗二室使用 1 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 15MV ),属Ⅱ类射线装置;在放疗楼 1 层使用 1 台γ 射线遥控后装机,使用 1 枚 Ir-192 放射源(额定活度3
7E+11Bq ),属Ⅲ类放射源;在内科病房楼 4 层介入室使用 2 台 DSA(125kV/1000mA ),均属Ⅱ类射线装置
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厅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建设该项目
二、该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以下要求,落实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开展辐射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1
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
医院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