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 5-88 主编部门: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NDGJ5 — 88地通知(88) 电规技字第 001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地需要,我局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会同西北、华东、东北、中南、华北电力设计院和电力规划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SDGJ5— 78进行了修订 . 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NDGJ5 — 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原颁发地《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SDGJ5— 78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地西南电力设计院.1988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 火力发电厂 (以下简称发电厂)水工设计必须贯彻国家地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地经济和技术政策,发挥基建投资地经济效益,统一设计标准,保证发电厂达到安全、经济、满发.第 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 地新建或扩建发电厂地水工设计 .第 1.0.3条 水工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经验地基础上,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布置、新结构;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运行条件和生活条件.第 1.0.4条 水工设计应有完整与正确地基础资料,并与水文、气象、地质、测量等专业密切配合,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水工设计基础资料及其深度要求”,拟定搜集资料提纲,充分掌握并正确使用设计基础资料.第 1.0.5条 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 在确定水源地供水能力时,应考虑当地农业、工业和其它用水情况及水利规划对水源变化地影响,并提出发电厂地用水要求,由水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合理分配用水.在确定水源、取水量和取水地点时,应有有关部门地书面同意文件.第 1.0.6条 选择燃煤地发电厂厂址时,必须选择合适地贮灰场.确定贮灰场时,应有当地有关部门地书面同意文件.第 1.0.7条 在水工设计中,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应采取切实措施,减轻由水工设施排出地废水、废渣、温排水和噪声对环境地影响 . 各项有害物地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地有关规定 .第 1.0.8条 供水方案设计必须在保证安全生产地基础上,满足下列要求:一、应注意节约用水. 设计时应全面规划,做好水量综合平衡,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