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发展趋势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的专题调研分析[摘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
除此之外,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或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进行审理以维护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
知识产权依据其产生的方式可分为两类:自动产生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以及需履行一定的行政程序方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及专利权
而对于第二类知识产权当相应的知识产权授权及管理部门就某知识产权申请或某知识产权的效力作出决定,经相关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行政部门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终局的司法审查,事关申请人能否获得知识产权及其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问题,因此,此种司法审查亦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想若专利管理部门违法宣告某一专利无效,或商标管理部门违法撤销一注册商标,而他们的宣告决定或撤销决定均是终局的,权利人无权请求法院对行政部门的决定进行审查,那么,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论是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将无从谈起
所以,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保护”一词,应作最宽泛的理解,不应将其狭隘的理解为在发生侵权情况下对权利人所采取的司法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而建立起来的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虽然起步晚,但速度快、起点高
程永顺《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历史回顾》,《电子知识产权》,1999年第1期,第2页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亦然
它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