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存在股权关系交叉、 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 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 假如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 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 随意处理、 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 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 财产等无法区分的, 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 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
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民二终字第 55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 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华源,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邓勇,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温小鹏, 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华源,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邓勇,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温小鹏, 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华源,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邓勇,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委托代理人: 温小鹏, 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负责人: 钟锦, 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 张伟,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孙俊甫, 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装饰公司)、 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 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都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