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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居间合同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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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一起案例谈居间合同的法律问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一起案例谈居间合同的法律问题 作者: 蔡梅风 发布时间: 2024-03-23 16:07:25 案情: 2024 年 8 月,原告吴某承揽某一水泥路面工程建设,需要大量水泥,因得知被告赖某与一家水泥厂有长期水泥供货协议,遂与赖某协商,达成水泥买卖协议。2024 年 8 月 24 日,吴某支付给赖某水泥款 238000 元,赖某收款后具立收条一张,并在收条上注明了水泥数量和单价,及履行期限、剩余货款支付期限。2024 年 8 月 26 日,赖某遂与水泥厂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水泥数量和单价,合同总金额,交货地点及履行方式。签完合同后,赖某悉数将吴某交付的水泥款交付给水泥厂。2024 年 10 月 30 日起,吴某遂凭赖某签好字的空白出库单,陆续到水泥厂调运水泥。2024 年 12 月份,水泥厂停产,无水泥提供,吴某遂要求赖某退回剩余货款。经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赖某退回剩余货款。赖某在庭审中答辩称,自己与吴某相互认识,因吴某知道自己与水泥厂有长期供货关系,在其要求下,答应帮吴某和水泥厂签订水泥买卖合同,约定水泥数量和单价都一致,吴某支付的水泥款也悉数交付给水泥厂,自己在交易中未挣一分钱,仅仅充当介绍人,因此自己与吴某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而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不应当由自己退回货款,应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这是笔者在实践中遇到一起案例,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主要是当事人对居间合同不理解,从而引发诉讼纠纷。故此,笔者想在这里谈下有关居间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实践中也称中介合同,我国《合同法》第 424 条规定了居间的概念,即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酬劳的合同。 这里,一方当事人称委托人,是给付酬劳的;另一方当事人称居间人,是报告订约的机会或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从而猎取酬劳的。这两方的当事人即为居间合同的主体。其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居间合同内容有两类,即以报告订约机会为内容的合同和以充当订约媒介为内容的合同。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他人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又称“报告居间”;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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