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一)核算依据的制度1、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会[2005]17号
发布日:2005年11月9日
解读:这是专门为了规范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
2、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1/17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文号:财会[2010]15号发布日:2010年7月14日文件摘要:“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2/17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一、……五至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由此带来的改变由《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绝非简单的核算上的变化
1、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3/17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