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思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这是针对当前立法实践中“行政主导”、“部门本位主义”的倾向性问题而作出的针对性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尽快解决经济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发挥其在经济管理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明显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在立法工作中特别是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实行行政部门归口起草,实际上发挥了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力军和主导作用,缓解了社会对立法发展的迫切要求与国家立法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行政部门这种实际上的主导作用,也给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的负面影响,就像《决定》里指出的那样: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
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主体的人民性,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来主导立法,是立法获得正当性的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立法的重点从经济管理向社会、民生方面转化,特别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已经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下,践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那么,怎样才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呢
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一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没有高素质的立法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立法工作人才,既是当前的紧迫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