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完善【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家与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是真正将“公司社会责任”规定在法律中仅仅过去了10年,各项制度并非十分健全,更为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各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并不是特别深入
本文从立法现状及不足方面入手,尝试进行论述,以期许给读者带来一定有益的启发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社会责任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在公司经历了长期发展之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就展现在我们的面前
上世纪初“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在学界与实务界便引起了轰动,针对该理论进行了数次论战与交锋,但最终均未对“公司社会责任”具体内涵达成统一
英美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主要有外延式和内涵式两种方法,大部分英美学者并不是特别注重给公司社会责任下明确定义,而是采用外延式的方法列举“负责任的行为”
例如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报告中列举了多达58种要求公司付诸实践的、旨在促进社会的进步的行为,涉及了10个领域
大陆法系学者也从各个方面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
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为:公司考虑股东最佳利益同时,应该将任何行为对公司雇员、供应商和客户、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所在的社区的影响考虑进去,不仅应将遵守法律作为底线,而且应自觉承担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
换言之,即为公司不仅应承担起经济和法律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更多道德等义务
二、现代社会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原因理论与实务上的争论虽然一直在延续,但是现实的趋势却是不断加强公司社会责任负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26000得到了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20多个国际组织的认可,并且我国也制定GB/T36000-2015《社会责任指南》、GB/T36001-2015《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GB/T36002-2015《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等,均力图推进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化、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