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在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适用本细则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细则执行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 3 日以上的劳动就业人员
第四条 本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实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镇(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受同级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承办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具体事务和其它管理工作
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以及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应根据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流动人员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就业与管理第五条 流动人员到本市就业,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一)本人身份证;(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三)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六条 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必须向用人单位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