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法律规范GB 50180—93( 年版) 8
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 含通勤车) 停车场、 停车库,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
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 10%; 8
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 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不宜超过 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法律规范GB 50220-958
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 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 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 50%-70%; 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 5%-10%; 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 25%-40%
公安部、 建设部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 建设部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 年 10 月 3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改进道路交通状况,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 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 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试行) 》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 , 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停车场竣工后, 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新建、 改建、 扩建的大型旅馆、 饭店、 商店、 体育场( 馆) 、 影( 剧) 院、 展览馆、 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