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安监矿山〔2006〕25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省直有关单位: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9号令)、《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1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答复精神,我局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说明》二○○六年二月六日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说明一、关于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核实问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精神,核查单位在核实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时,只要确认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未注销即可认定这二项证件有效
2二、关于排土场的设计、检测、评估问题对于目前排土总量小于6万立方米的小型排土场,在评价报告认定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水域、涵洞安全等情况下,可暂不要求进行检测,其安全评估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中一并进行
对于未进行设计排土总量小于6万立方米的小型排土场,其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和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可以设计规范作为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
对于目前排土总量大于6万立方米的排土场,在评价报告认定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水域、涵洞安全等情况下,应进行设计、检测和评估
检测可由企业自检,也可委托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一并进行,检测单位对对检测的结论负责,安全评估也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中一并进行
对威胁到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水域、涵洞等安全的排土场,要求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门的设计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