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安监矿山〔2006〕25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省直有关单位: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第9号令)、《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51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答复精神,我局制定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说明》二○○六年二月六日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有关问题补充说明一、关于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核实问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精神,核查单位在核实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时,只要确认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未注销即可认定这二项证件有效。2二、关于排土场的设计、检测、评估问题对于目前排土总量小于6万立方米的小型排土场,在评价报告认定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水域、涵洞安全等情况下,可暂不要求进行检测,其安全评估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中一并进行。对于未进行设计排土总量小于6万立方米的小型排土场,其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和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可以设计规范作为是否合格的判定标准。对于目前排土总量大于6万立方米的排土场,在评价报告认定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水域、涵洞安全等情况下,应进行设计、检测和评估。检测可由企业自检,也可委托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一并进行,检测单位对对检测的结论负责,安全评估也可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在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中一并进行。对威胁到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水域、涵洞等安全的排土场,要求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门的设计和检测,并参照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三、关于尾矿库设计和安全评价问题尾矿库应当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对目前未经设计的尾矿库,可以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要承诺限期内补做设计,安全评价机构可参照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对未3经设计的尾矿库是否符合《原国家安监局第9号令》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评价,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四、关于爆破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有效的认定问题矿山企业取得《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就是爆破作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因此对矿山企业已提供有效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并“注明爆破作业人员已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证书”的,可以认定为爆破作业人员已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矿山企业不必再提供爆破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五、关于爆破作业分级、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的问题对《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A、B、C、D级爆破,应由有资质单位进行爆破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其它矿山常规爆破应编写爆破说明书,编写爆破说明书与作业规程可合并进行,爆破说明书由单位领导人批准。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问题对于已聘任并授权矿长全权负责矿山安全管理的矿山企业,对法人代表可暂不要求持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但已聘任的矿长应持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提供有法人代表签字的委托书(授权书)。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可兼任矿山爆破安全员),4一人只能在一个矿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每三年换证一次,但每年应复审培训合格。七、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转让、企业名称变更,停产矿山及基建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问题对采矿权延续登记,矿山企业主体、开采方式和生产系统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作出颁证决定之前,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未取得延续登记的视为无采矿许可证,不得予以颁证。对采矿权转让或重新拍卖(包括联合改造),矿山企业主体、开采方式或生产系统等发生实质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