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教〔2010〕131号丰都县教育委员会丰都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丰都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普通高中学校: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精神,完善我县学生资助体系,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教【2010】25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丰都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〇〇主题词:高中资助通知丰都县教育委员2010年10月20日印发(共印2份)丰都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根据《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丰都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一、基本原则(一)完善资助政策体系,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三)分类确定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向农村高中学校倾斜;(四)资助经费合理分担,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和县共同分担。二、资助内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一)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市平均资助面为30%,我县平均资助面要达到40%。具体资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居民户口,当年就读我县普通公办和民办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五保人员和福利院收养人员、非低保低收入家庭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资助标准分为2个档次(一档为1,000元/学年、二档为2,000元/学年)。其中,2000元档次控制在资助总人数的25%以内。各学校可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合理拟定学生受助档次,资助要向低保及贫困户家庭学生、农村家庭学生、农村家庭寄宿制学生倾斜。(二)减免学费。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的通知》(渝办发〔2009〕216号)精神继续享受免学费政策。同时,普通高中学校要切实落实从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入中提取10%经费要求,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三)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多渠道筹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经费。三、经费分担(一)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和区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分担80%,地方分担20%;地方分担经费中,市和区县按主城区2:8,贫困区县8:2,其他区县5:5比例进行分担。全市划分区域分档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其中:主城区20%,其他区县25%,贫困区县35%。市对区县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市教委直属中学(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地方承担部分经费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自治县)属普通高中(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地方承担部分经费由市与区县按相应比例分担。(二)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经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的通知》(渝办发〔2009〕216号)要求,由市、区县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四、工作程序(一)管理体制。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财政、教育等部门共同负责,学生资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市教委直属中学(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由市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县资助中心负责辖区内其他普通高中(含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组织实施工作。(二)工作程序。学生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校对学生资助申请、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向县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学校初审、公示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