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2011〕21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1—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加强保障患有门诊特殊病种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在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居民进行医疗补助的办法
第三条为了加强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区政府组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生局”)、财政局、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等部门成立相关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全区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工作
第四条区人社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社保局负责具体经办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对象是指以居民住院参—2—保人身份参加我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地户籍居民
第六条每社保年度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按5000万元标准筹集,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负担50%,各镇(街道)具体负担金额按照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例核定,个人不缴费
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实行区级统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负担资金先由区财政全额拨付,镇(街道)财政负担部分由各镇(街道)缴入区财政或由镇(街道)委托区财政在当年的税费分成中扣减
第七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包括:(一)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二)糖尿病(有糖尿病症状且空腹血糖>7
8MMOL/L或餐后2小时血糖>11
1MMOL/L);(三)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四)各种心脏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