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农业(渔业)厅、局、委,林业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公安机关与相关行政监管、经济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公安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2013年9月1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