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公安厅文件X公(治)[201X]X号关于印发《XX“十二五”中南部地区35万移民户籍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服务保障“十二五”期间35万移民10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十二五”期间35万移民搬迁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做好移民户籍服务管理和治安保障工作,研究制定了《XX“十二五”中南部地区35万移民户籍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服务保障“十二五”期间35万移民10项便民利民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公安厅
XX省公安厅二〇一X年X月X日XX“十二五”期间中南部地区35万移民户籍管理办法为认真做好自治区“十二五”中南部地区35万移民的户籍管理工作,保障移民迁移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厅《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移民户籍实行属地管理,迁入地公安机关和迁出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条安置在城镇的劳务移民由安置地凭移民周转房住房合同、劳动合同和交纳养老保险的相关资料,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转为城镇户口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迁移证明、移民资料等按政策规定办理城镇户口,不愿意办理城镇户口的纳入流动人口管理,为其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
安置在农村的劳务移民办理当地农业户口
第三条生态移民整体搬迁到迁入地后,全部办理当地农业户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派出所统一办理落户登记,进行户籍管理
第四条生态移民符合进城落户条件的,根据个人申请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城镇户口
第五条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迁出地有合法宅基地、固定住所、承包土地而未登记入户需要补录户口的,严格按照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将补录人员信息全部纳入人口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条迁出地公安机关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