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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责任问责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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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工商珙办〔2009〕53号关于印发《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责任问责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工商所、股、室、大队:为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使全局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廉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树立良好的部门执法形象。县局研究制订了《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责任问责制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宜宾市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三月三十日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责任问责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督促全局工作人员-1-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树立良好的工商部门形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责任问责制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我局工作人员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我局工作人员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责任问责,是指我局党组和行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1、本系统在编的公务员;2、本系统在编的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执行。第五条问责情形是由主要负责人所导致的,只对主要负责人问责;问责情形是由领导班子行为所导致的,应对班子成员一并问责;问责情形是由个人行为导致的,应对个人问责,但是,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教育责任。第六条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2、局党组或行政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我局中心工作应由其承担的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3、未认真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决策及上级有关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部署和损害部门整体形象的;4、不按时上报资料、报表,不按时上网接收、分配各项工作-2-指令(如:综合业务系统、12315指挥平台)等,每季度累计被股、室、大队督查通报达3次及半年达5次的;5、对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提)案和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群众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6、不履行本单位、本部门法定职责和个人岗位职责或因履行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第七条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应当向上级报告,提交上级批准或由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2、作出的行政决策干扰上级的重大工作部署或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3、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责任事故的;4、集体作出错误决策的;5、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行政执法重大过错或其他不良后果、影响的。第八条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2、在市场监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3、违规承诺或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4、故意刁难投资者,妨碍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经营发展带来严重后果或影响的;-3-5、工作人员在执收、执罚过程中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罚没财物或行政非税收入,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九条执法不严,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不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或直接管辖的下属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2、内部管理混乱,作风懒散,工作效率低下,工作长期无新的起色的;3、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4、工作中不讲诚信,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5、工作上缺乏大局意识、集体意识,设置障碍,损害发展软环境的;6、乱检查、乱许可、乱收费、乱罚款的;7、所属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8、违反工作作风纪律和各级“禁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第十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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