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工商珙办〔2009〕53号关于印发《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责任问责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工商所、股、室、大队:为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促使全局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廉洁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树立良好的部门执法形象
县局研究制订了《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责任问责制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宜宾市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九年三月三十日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责任问责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督促全局工作人员-1-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树立良好的工商部门形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责任问责制暂行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局工作人员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
对我局工作人员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责任问责,是指我局党组和行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1、本系统在编的公务员;2、本系统在编的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执行
第五条问责情形是由主要负责人所导致的,只对主要负责人问责;问责情形是由领导班子行为所导致的,应对班子成员一并问责;问责情形是由个人行为导致的,应对个人问责,但是,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教育责任
第六条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的;2、局党组或行政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我局中心工作应由其承担的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3、未认真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决策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