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城镇及农村低保户材料的初审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乡乡民政办公室 责 任 人:民政助理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 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附件 2) (二)《〈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22 号第四条第二款: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的审批工作。(附件3) 三、办理条件和标准 (一)乡镇 凡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乡镇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或实际生活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0 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21 元 /月 •人,月人均补差标准162 元。 (二)农村 本行政区域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 农村“五保”对象不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10 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300 元 /年 • 人,年人均补差标准900 元。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学生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鉴定复印复印件、重大疾病诊断或医院证明复印件、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离婚手续复印件、《残疾人人证》复印件、社区(村委会)提供的其家庭收入证明或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 五、受理 (一)乡镇 乡镇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程序是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乡民政办提出申请,乡民政办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经乡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二)农村 由申请人(含户主)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上报至乡乡民政办,经民主评议后并初步确定补差标准,并将调查评议及补差标准张榜公示(5 个工作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申请审批表》,上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 六、审查与决定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之日。 民政助理对乡低保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