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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汇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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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2.《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 187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 6.《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7.《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9.《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6.新设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另需提供已通过商务部备案的证明材料及承诺书;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方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3.外方投资者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按照本操作规程中 1.3项办理。 4.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应进行合规性审核: (1)外方投资者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应审核境内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可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该外方投资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标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现存外商投资企业中,如属于此类“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的,可按照本条规定补办标识(补办标识的企业,应审核其在办理外汇登记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如存在虚假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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