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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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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 理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三 条 经 侦 部 门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基 本 职 权 ,是 依 照 法 律 对 经 济 犯 罪案 件 接 受 、立案 、侦 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 依 法 不追究刑 事 责任的 不予立案 , 已经 追究的 撤销案 件 ;对 侦 查终结应当起诉 的 案 件 ,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 不够刑 事 处罚的 犯 罪 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 , 依 法 移送有关职 能部 门 处理。 第 五条 各地经 侦 部 门 办理经 济 犯 罪 案 件 , 应当依 法 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 , 严格遵守刑 事 案 件 办案 期限的 规定。 第 六条 经 侦 部 门 办理经 济 犯 罪 案 件 , 要坚持惩罚犯 罪 与挽回经 济 损失并重的 原则,对 应依 法 追究刑 事 责任的 犯 罪 嫌疑人,不得以罚代刑 ,降格处理,放纵犯 罪 。同时要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 所得,最大限度 地为 国 家 、集 体 、企 业 和个 人挽回经 济 损失。 第 九 条 经 侦 部 门 办理经 济 犯 罪 案 件 ,应当注 意 区 分 经 济 犯 罪 与经 济 纠 纷的 法 律 界 限, 严格依 法 办案 , 严禁 插 手 经 济 纠 纷 。 第 二章 管辖 第 十 二 条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由 犯 罪 地的 经 侦 部 门 管 辖 。如 果 由 犯 罪嫌疑人居 住 地的 经 侦 部 门 管 辖 更 为 适 宜 的 , 可 以由 犯 罪 嫌疑人居 住 地经 侦 部门 管 辖 。 犯 罪 地是 指 犯 罪 行为 地、犯 罪 结果 地。 居 住 地是 指 犯 罪 嫌疑人户 籍 所在 地、经 常 居 住 地。 2 第 三 章 受 案 、 立案 、 破案 、 销案 第 一节 受 案 第 二 十 条 接 受 控 告 、举报事项时,要向控 告 人、举报人说明诬告 应负的法律责任。对控 告 、举报的内容要制作详细的笔录,并由其核对无误后签名。 经侦部门接 受 案件时,应当制作《接 受 刑事案件登记表》。 第 二 十 一条 经侦部门接 受 的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前应进行审查和案前调查。在审查和案前调查阶段,不得查封、冻结财物,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 二节 立 案 第 二 十 四条 对于接 受 的经济犯罪案件,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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