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论】 首先第一点: 我方认为功不可以补过,但并不代表我们就觉得要把放过错的人一竿子打死,我们的确应该用包容的心态来对待这些人,但是并不代表他们放过的错就可以被他们做的好事而抵消,伤害造成了便不可能被挽回。 有这样一个实例;某省的著名企业家因犯杀人罪被判死刑,所杀不是别人,是他的妻子,而且尸体被肢解了,该企业家是纺织行业的元老级人物,对中国的纺织行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打个比方,中国纺织业一年有十项专利的话,有两项就是他的,为此许多同行上书为他求情,说能不能看在他的贡献的份上免除他的死刑,而且孩子已经没有妈妈了,不能让他再没了爸爸。 难道这个企业家能因为他对社会的贡献而被谅解吗? 第二点: 从整体上的价值判断来看,功不可以补过,但功可以在局部上弥补过造成的有害作用: 一,过的发生不可逆转,无法弥补。功过本身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事实的发生是不可逆转的。——适用于杀人犯做好事这类情况,即过很巨大。 二,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无法弥补。功和过是对某个主体的不同质性的价值评价,二者所产生的作用是局部的和可以弥补的,但整体上的价值质性无法弥补。价值质性的特点是着眼于整体上的,功对过的有害作用的弥补只能是在局部的作用之上,好比在一条破了个口的新裤子上贴一个补丁,虽然还是条裤子,但从整体上看绝对不是条新裤子了。 三,为了更加正确的评价一个主体,认清主体对社会的功过是非,功是不可以弥补过的。“功过分明”才是价值判断的最终目的,将功补过只是权宜之计,并非最终的价值判断。 四,为了更好的避免过的再次发生,功是不可以补过的。功不能补过,实质上着眼于过的有害作用上,而功可以补过,实质上着眼于功的有利作用上。只有着眼于有害的作用上,才能更好的避免过的再次发生。而认为功可以补过的,与其说是宽容,不如说是纵容以功代过的偏面的价值观。 第三点: 我们从个人角度上升到国家民族的角度,新中国成立不久,张子善和刘青山因贪污被判死刑,很多人也向毛泽东求情,要免他们一死,因为他们参加过长征,爬雪山,过草地,为革命做过巨大的贡献,毛泽东主席当时就说正因为他们参加过长征,吃过苦,才更要处死他们,知道革命的果实得之不易,还不知道珍惜。 功是否可以补过? 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具有震慑力,不仅看法律的制定是否严格,还看执法的力度是否够重。法外不能容人。没有谁可以以任何理由逃避法律的制裁,无论你是位高权重,还是贡献巨大,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