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审计厅粤财库[2003]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6月16日省直有关单位,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分行(代表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68号)的要求,结合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省级各部门及所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账户)的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处、科室)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应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