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82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保障公开招聘人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教师岗位参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见附件二)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体检工作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组织实施
体检所需费用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年度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五条体检对象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
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缺额的,可以在同岗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章工作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体检工作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体检医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体检组织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体检医院范围内安排体检医院和体检时间
如果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较多,可按照招聘岗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