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94号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
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忠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以及特设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特设岗分为一至七级,分别对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至七级
三、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5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具备相应的高级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