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31号颁布时间:2011-6-28发文单位: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财政部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以下简称综合检查)行为,保障综合检查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检查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组织实施的由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综合检查的依据是:(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三)年度计划批复(备案)文件及调整、变更和终止批复(备案)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等资料
(四)项目评审立项的文件
(五)资金拨付文件、预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四条对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四)资金和项目管理及其内控制度执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