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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与派遣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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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与派遣比较研究 从广义上来讲,劳务分包有三种形式,即:自带劳务承包、零散的劳务承包和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劳务派遣则有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等十种形式。以下,本文就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与转移性劳务派遣(以下简称劳务派遣)进行比较分析。 一、概念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 迄今为止,没有对劳务分包概念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对于劳务分包概念,不同的文件的解释大同小异,但存在某种差异,较受认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劳务分包概念的诠释:“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法律依据 (一)劳务分包的法律依据 “劳务分包”一词最先由建设部 87号令提出。 2001年颁布的建设部87号令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设臵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从行业法规角度提出建筑劳务分包的概念,为劳务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了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 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进一步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不属违法转包的法律性质。 (二)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承认了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并在第五章中对其做了明文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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