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不缴的有何后果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际上,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企业应当履行的用人单位义务试用期内没有丝毫折扣
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还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员工此时发生工伤,一切工伤赔偿由单位自己承担
一句话提示: 试用期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缴的后果是,员工可以要求补缴;员工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发生工伤时所有费用单位承担
违反试用期限的法定限制有何后果,已违反的如何处理
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约定违法应付赔偿金 试用期的约定违法并已履行的,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约定违法并需赔偿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 1、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超出法定限制并已履行
2、对同一员工约定了两次以上试用期,该试用期已经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