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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行业会计制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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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工字[1995]256号 【颁布时间】 1995-07-05 【实施时间】 1996-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26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财务通则》,并相应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了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对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转制前的固定资产基金、周转金结余、低值易耗品基金、预算拨款结余、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结余,在进行清查核实并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后转作国家资本金;接受其他法人投入的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接受个人投入的资金作为个人资本金。 上述各项资金在进行转换之前,应对现有各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并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一)转制前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成新率(固定资产未使用年限与规定使用年限之比)计算净值,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基金。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基金与原固定资产基金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 已按清产核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并进行财务处理的,不进行调整。 (二)各项资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在抵减盘盈和扣除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偿后的净损失,分别冲减固定资产基金,低值易耗品基金和周转金。 (三)对基建和专项工程应逐项进行清理,按照建设项目和资产来源逐项核实其应交付使用财产、在建工程等。 1.对于完工待转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在结转交付使用后,属于国家投资和企业用专用基金购建的,增加固定资产基金;属于借款购建的,体现企业的长期负债。 2.实行基建工程项目与生产经营分开核算的勘察设计企业,其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经核实后,属于国家拨款和专用基金购建部分转作国家资本金;属于企业借款部分转为长期负债。 3.转制前本单位基建工程比照企业办法进行核算的,应将企业固定资产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 二、勘察设计企业结余的应付工资、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按政策规定提取的业余设计和技术转让酬金,转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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