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会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根据《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经纪人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交所会员依本办法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北交所批准,在北交所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查询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的法人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均可以向北交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交纳相应的费用后,取得北交所会员资格
北交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服务会员和信息会员
(一)经纪会员:在北交所内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的机构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经申请可成为北交所经纪会员
(二)服务会员:为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拍卖 2 公司、招投标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
(三)信息会员:具有一定的信息需求,通过北交所查询或经北交所批准后发布各类产权交易信息的机构
第五条 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机构; (二) 取得北交所认可的产权经纪资质证证明; (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 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五)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 服务会员、信息会员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可以免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需要提交相关行业的执业资质证明; (七) 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北交所会员资格,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会员资格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