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法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工伤保险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 号)及本市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在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京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外地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外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外地注册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 0 0 3 年第1 4 0 号)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市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外地注册用人单位离开本市时,应当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为外地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第五条 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按本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外地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外地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外地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