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如何申请举办大型活动? 什么是大型社会活动? 大型社会活动(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范围的界定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办者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1、拟印制、发售票证一千张以上的;2、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3、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主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主办的庆典和纪念性活动不需要申请安全许可。 如何申请举办大型活动? (1)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a、举办场所跨区、县的; b、举办场所固定座席一万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c、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个人、组织参展,并且总展位数在五百个以上的展览、展销。 申请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向举办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2)申请大型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 a、主办者的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办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b、有承办者的,提交其法人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c、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d、大型活动使用的证件及门票的样本; e、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f、举办日期、时间需要变更的,提交变更方案; g、有承办者的,提交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h、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i、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5 年 9 月 9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许可 第四章安全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