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 1 总则 1
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
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 地区)的建设项目,应 结合用地具 体情况及交 通、环境、基 础 设施等 因 素 参 照 执 行
3 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 括 居 住 工 作用地、公 共 服 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 部分
居 住 工 作用地包 括 居 住 、工 业、行政办 公 等 用地
公 共 服 务设施用地包 括 基 础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医 疗 卫 生 、邮 政设施、消 防 设施、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等 用地
市政交 通设施用地包 括 供 水 设施、排 水 设施、供 电 设施、燃 气 设施、供 热 设施、环卫 设施、通信 设施以及公 共 汽 电 车 场 站 、公 路 交 通场 站 设施、城市轨 道 交通设施、加油 站 等 用地
4 本标准按 照 中心 城地区、中心 城外地区和轨 道 交 通站 点 周 边 等 不 同 区域分别 制定相 应 的节地标准
5 本标准在国家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