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京政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 1993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 1993年本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 2年至 3年调整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除本通知印发的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外,还包括的应用方法、修正系数表、基准地价级别示意图等文件材料,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公布实施。 四、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 2002年 12月 10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同时废止。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四日 北京市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 用途 楼面 价格 土 地 级 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商业 熟地价 7210-9750 5680-7680 4530-6130 3720-5090 2720-4000 1970-2900 1150-1980 530-1180 250-540 140-260 毛地价 2660-4900 1680-3120 1500-2420 1240-1860 970-1450 720-1090 500-740 360-540 180-380 90-190 综合 熟地价 5540-8250 4440-6000 3620-4940 2650-3900 1960-2790 1290-2080 880-1320 430-900 200-450 140-260 毛地价 1640-4500 1460-2200 1130-1690 880-1320 660-990 500-740 400-600 250-470 140-260 90-150 居住 熟地价 4740-7000 3800-5760 2730-4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