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京 建 法 〔 2014〕 4 号 附 件 :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一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本 市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吊 篮 ( 以下 简 称 “吊 篮 ”)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 篮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 ,防止和减少吊 篮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 规定
第 二条 本 市 行政区域内建 设工 程施 工 现场吊 篮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 规定
本 市 行政区域内建 设工 程施 工 现场吊 篮 租赁、安装、拆卸 、 使 用 管 理 , 同 时 应 符 合 《 高处作业吊篮》( GB19155-2003)、《建 设工 程施 工 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DB11/945-2012)、《建 筑 施 工 工 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202-201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 三条 北京 市 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负责全市 吊 篮 的管理工 作
区县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吊 篮实施 具体监督管理
第 四条 吊 篮 的出租单位依法 取得营业 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
出租吊 篮 时,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 2 -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责 任
租 赁 合 同 中 应 当 明 确每 月 保 养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及 使 用 单 位 不 得 转 租 吊 篮 等 内 容
劳 务 分 包 企 业 、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 建 筑 幕 墙 工 程 专 业 承 包企 业 除 外 ) 不 得 租 赁 吊 篮 用 于 工 程 建 设
第 五 条 出 租 或 使 用 的 吊 篮 应 当 具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和 产 品型 式 检 验 报 告 , 严 禁 使 用 不 合